吳翠松/國立聯合大學客家語言與傳播研究所教授日前報載,立委陳明文在公開場合「眾目睽睽」之下,摟著嘉義縣長張花冠的肩膀跟她低聲講事情,不顧張縣長一直跟他說不要這樣,仍是執意進行。陳明文先生的行為,對比於中山女高或內湖高工那些符應我們刻版印象,發生在校園「私下」進行充滿權力差異關係的性騷擾,或是發生在公開場合(例如公車)「偷偷摸摸」的性攻擊行為,顯然更為大膽也不尊重女性,也引發張縣長對他的「性騷擾」提告。上星期張縣長更在臉書說明陳明文當天對她的低語是在恐嚇她,當時陳明文先生講的是:他的官司都已經處理好了,不會有事。等宣判確定沒事後,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她之所以沒有直接提告恐嚇罪,是為了想保留轉圜餘地,因為恐嚇罪是公訴罪,無法撤告,性騷擾為告訴乃論,可以隨時撤告。她並表示,只要陳明文先生深切檢討並公開跟全國婦女朋友道歉「她就撤告」。張縣長這般說辭,相較於媒體報導民進黨高層針對此提告事件,希望有人能夠出面協調喬一下,確實讓民進黨了解其考量大局的作法,而要求陳明文先生公開對全國婦女朋友道歉她就撤告,似乎也對婦女權益及性騷擾的防治有提昇效果。但如果我們深究其發言可以發現,張縣長強調自己為了保留轉圜餘地,刻意選擇刑責較輕微的性騷擾作為提告手段,甚而在法院尚未進入實質審查前,即將自己的撤告要求提出,這些作為其實也正公開對大家宣示,她的性騷擾告訴事件是可以喬的。只要加害者依她所要求的方式進行,她就可以不提告。換句話說,她的選擇性控告與公開言論,事實上與婦女團體批判性騷擾事件經常性在審理過程中被中間人吃案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情形一樣,只是這次是疑似受害者在公開場合自行提出,自行喬事。而張縣長以女性受害者份自居,要求陳明文先生公開跟全國婦女朋友道歉,表面上其所提的交換條件是無私大量且為爭取女性權益做了更多努力。但老實說,陳明文先生的行為容有不當,但目前尚未經過審理即被張縣長以公開性騷擾控訴,性騷擾為性犯罪的一種,性犯罪在台灣當代的文化脈絡下,不論是受/加害者,都深受污名影響,不論未來此事件是否成案,對相關當事者的傷害都已造成。另外,即便陳明文先生的行為最終被法院判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也只是對張縣長一個人加害,其騷擾對象並不是全國女性。張縣長要求陳明文先生對全國婦女朋友道歉,把全國女性都拖下水,讓陳明文先生成為全國女性的公敵,此做法跟當年成龍一個人犯外遇的錯,卻將責任推給全天下男人的手段,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只不過是種合理化自己意圖與行為的手段。事實上,如以張縣長的公開說明來看,陳明文先生的行為並無性意圖,而是要恐嚇她,讓她好看,縱使身體受到侵犯,且確實表達不舒服感受,但本案是否涉及性,或為性騷擾還值得商榷。但握有政治權力的張縣長,利用媒體公開將自己的受害情節,轉至全國女性身上,顯然與《性騷擾防治法》最初設立旨在協助性/別權力弱勢,以彌補性/別和權力的差異所造成性/別傷害原意背離甚遠。其作為並非真為女性爭取權利,而是將自己的女性身份做為是一種談條件或攻擊的手段,以達其政治目的。或許張縣長對陳明文的提告,短期內確實仍有其全面性的性別教育意意義,因為這個提告,或可帶起男性與女性互動時身體界線的戒慎,或讓男性知道,女性的身體在未經許可下是不任意碰觸(雖然目前性騷擾已擴至同性間,但主要的被告仍是男性)。但長期而言,以性和性別作為攻擊武器或以單一個案概推全體的作法,只會持續強化性別刻版印象。像是當代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將不到10%性犯罪男性犯的錯,當做是一種結構共業,推給全體生理男性負擔,使得日常生活中男性經常被視為潛在性犯罪者,就連是生理男性(包括跨性者)不小心進入女廁,都會被視為是色狼,反而不利於性別平權。以本案為例,透過張縣長的媒體運作,又再次強化整個社會對男性是種粗暴性動物的性別刻板印象,反而造成性平運動推行上的傷害。而過度強化性別之間的身份或權力差異,亦可能讓某些女性持續以弱勢者自居,甚而因自己的女性身份不當得利,反而造成男性的受害情節,這樣不只未能如立法初衷保護性弱勢者,反而更加劇性別的歧視與對立,造成性別溝通的難度與弱化女性在日常生活的性別抵抗意識,使得《性騷擾防治法》最初欲推動的性平概念更為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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